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浙江精神;
(三)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四)生活常识、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安全知识;
(五)劳动素养、行为习惯、心理健康;
(六)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教育。
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浙江精神;
(三)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四)生活常识、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安全知识;
(五)劳动素养、行为习惯、心理健康;
(六)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