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关系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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