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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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本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
第二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第三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在制定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
第四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少数民族工作。...
第五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和改善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生产环境、生活环境,坚持绿色发展,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
第六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
第七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做好少数民族工作的舆论传播和引导。
禁止在出版物、广播、电...
第八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
第九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选拔、交流和使用...
第十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 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不得以生活习俗等方面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
第十一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和县(市、区)、乡(镇)...
第十二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 第十二条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公...
第十三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的假期和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十四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少数民族公民创新创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
第十五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发展旅游、文化、休...
第十六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十六条 民族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应当由民族乡自主安排使用;民族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
第十八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民族乡、民族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民族乡、民...
第十九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 对居住在偏僻山区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地方的少数民族居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帮助...
第二十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对民族乡、民族村的对口扶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发展,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财政、教育等部门在安排教育经...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条件,支持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提高生均费用补助标...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给予补助。补助费用由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失业的少数民族公民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民族地区职业学校和实训基地对少数民族未就业的...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一)支持少数民族文...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医疗卫生设施的建设,发展民族传统医药,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基层...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少数民族公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引导和...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确定城市民族工作重点县(市、区);设区的市、县(市...
第三十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资源整合,构建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城市民族工...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应当合理布局、设置清真饮食供应网点,并对清真饮食服务企业予...
第六章 景宁畲族自治县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景宁畲族自治县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畲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县长由畲族公民担任。
在自...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景宁畲族自治县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并依照法律和有关...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景宁畲族自治县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景宁畲族自治县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予以扶持。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少数民族工作机制,将少数民族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专项审计。
县级以上人民...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三十九条 少数民族公民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受到歧视、侮辱而提出申诉、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未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对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