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少数民族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的少数民族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的少数民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