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和改善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生产环境、生活环境,坚持绿色发展,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