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做好少数民族工作的舆论传播和引导。
禁止在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网络、音像制品、文艺表演中,以文字、语言、图像等形式歧视、侮辱少数民族。
产品外观设计、广告、展销展示、商品名称、企业字号、各种标记标识以及各种习俗、礼仪、娱乐、庆典等活动中,不得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或者行为。
禁止在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网络、音像制品、文艺表演中,以文字、语言、图像等形式歧视、侮辱少数民族。
产品外观设计、广告、展销展示、商品名称、企业字号、各种标记标识以及各种习俗、礼仪、娱乐、庆典等活动中,不得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或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