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 第九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选拔、交流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专业技术人才支援民族地区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