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

第十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 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不得以生活习俗等方面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
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招录工作人员时,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职位用于招录本地区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