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

第十一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