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
第十一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配备少数民族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