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 第十二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 第十二条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公民。民族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