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十四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少数民族公民创新创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和完善对民族地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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