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十五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发展旅游、文化、休闲、养生、健康等特色产业,改善民族村生态环境和人居条件,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民居,组织开展少数民族公民职业技能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