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