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资源整合,构建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以乡镇(街道)、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依托的网格化管理服务模式,推动民族工作社会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