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