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应当合理布局、设置清真饮食供应网点,并对清真饮食服务企业予以帮助,方便少数民族公民生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清真食品的安全卫生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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