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景宁畲族自治县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景宁畲族自治县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畲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县长由畲族公民担任。
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畲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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