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申领等有关手续,并提供教育、就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