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确定城市民族工作重点县(市、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城市民族工作重点街道、重点社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领导、工作力量、经费保障、考核考评等方面,加强重点县(市、区)、重点街道、重点社区的城市民族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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