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少数民族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在统筹医疗资源配置和安排资金时,应当向民族地区适当倾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