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少数民族公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优生优育优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