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一)支持少数民族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二)支持少数民族传统村落、古建筑、古民居等的保护和利用;
(三)支持少数民族民间文学、民俗文化、古籍、音乐、舞蹈等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四)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体育专业技术人才,开展民族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发展民族文化体育事业;
(五)支持广播影视、公共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站)、农村文化礼堂、农村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少数民族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二)支持少数民族传统村落、古建筑、古民居等的保护和利用;
(三)支持少数民族民间文学、民俗文化、古籍、音乐、舞蹈等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四)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体育专业技术人才,开展民族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发展民族文化体育事业;
(五)支持广播影视、公共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站)、农村文化礼堂、农村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