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失业的少数民族公民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民族地区职业学校和实训基地对少数民族未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