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给予补助。补助费用由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