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发展,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财政、教育等部门在安排教育经费时,应当向民族地区倾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