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二十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对民族乡、民族村的对口扶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各界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给予帮助和扶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各界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给予帮助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