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 对居住在偏僻山区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地方的少数民族居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帮助其搬迁,并在资金、建房用地、物资等方面给予重点帮助和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