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未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对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