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四十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