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少数民族工作机制,将少数民族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专项审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监督方式,保障本条例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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