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景宁畲族自治县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景宁畲族自治县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予以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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