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以及隐匿、毁灭资料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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