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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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
第三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负责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
第六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
第七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八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工会依法实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
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九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九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平等就业情况;
(二)...
第十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十条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和基层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十一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主任一般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承担工会劳动...
第十二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十二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热心维护劳动者...
第十三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十三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职,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地方...
第十四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不得因其履行职责扣减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十五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所需经费依法纳入本级工会预算。
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
第十六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 第十六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公布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
第十七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 第十七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到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
第十八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 第十八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理劳动者投诉的有关事项后,应当及时派员听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 第十九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了解情况后,认为用人单位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向...
第二十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 第二十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解决未果的事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后,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督促用...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情况和改正措施。用人单...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审查,依法调查处理,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扣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解除劳动...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以及隐匿、毁灭资料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损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工会责令改...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阻挠、妨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基层工会的联合会,是指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和村、社区等建立的区域性工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样式,由省总工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