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审查,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