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

第十六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 第十六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公布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