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行业、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行业、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