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行业、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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