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十二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十二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热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能力;
(四)清正廉洁,公正守法。
地方总工会应当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热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能力;
(四)清正廉洁,公正守法。
地方总工会应当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