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十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十条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和基层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体实施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培训;
(三)就有关监督事项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促成和解;
(四)提请工会同意后对有关单位和事项进行调查;
(五)提请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六)提请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七)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情况;
(八)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九)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体实施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培训;
(三)就有关监督事项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促成和解;
(四)提请工会同意后对有关单位和事项进行调查;
(五)提请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六)提请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七)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情况;
(八)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九)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