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九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 第九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平等就业情况;
(二)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四)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五)劳动报酬支付、福利待遇落实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
(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八)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情况;
(十)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一)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工会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
(一)平等就业情况;
(二)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四)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五)劳动报酬支付、福利待遇落实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
(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八)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情况;
(十)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一)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工会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