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工会依法实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引导职工合理有序表达诉求。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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