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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