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 第十九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 第十九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了解情况后,认为用人单位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意愿,组织双方沟通,协商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