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后,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必要时,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署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