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损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工会责令改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