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格的指导和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发布工程造价要素指导价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