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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