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教育,组织推广安全防护技术与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