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承包商

第十九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承包商 第十九条 具有总包资格的承包商可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业主认可。总包商对业主负责,分包商对总包商负责。总包商和分包商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应对分包的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管理。
分包商不得将建设工程再分包。
禁止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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