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业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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