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算或支付工程价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业主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承包商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